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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案释法:脱下裤子,用嘴接触生殖器,为何不构成强奸罪?

时间:03-27 来源:体育健身 访问次数:152

用案释法:脱下裤子,用嘴接触生殖器,为何不构成强奸罪?

用案释法:脱下裤子,用嘴接触生殖器,为何不构成强奸罪?在很多强奸案件中,很多时候都会以处女膜是否破损,或者是否进入体内来判断强奸罪的既遂和未遂,但是在丽丽这个案例中并没有出现破损情况,也没有出现进入体内的情况。很多施暴者都觉得,我只要没有使你的处女膜破损,或者没有进入体内,最重要的是没有留下我的体液,就不可能定我的罪。那么在出现这种情况下,强奸罪还成立吗?一、案情介绍小陈喜欢欢欢很久了,但欢欢已经有男朋友了,因此多次拒绝小陈。欢欢后来分手了痛苦万分,发朋友圈称想喝酒静静,小陈发信息说要来陪欢欢喝酒,欢欢同意了。欢欢不胜酒力很快晕倒了,小陈看见躺在床上秀色欢欢的燕燕,产生了邪恶的邪恶想法。在这种邪恶想法的驱动下,将欢欢抱进了卧室强行推倒在床上,对欢欢实施各种猥琐、恶心的举动,甚至还将裤子脱掉,用嘴接触欢欢生殖器。就在这个时候欢欢忽然醒了有了意志,小陈发现欢欢醒了以后赶紧落荒而逃。经查欢欢处女膜完好未见明显损伤。二、法律争议问题本案的特殊性在于,事发地点不是一个封闭场所,而是在欢欢的家中,首先小陈趁欢欢酒醉对欢欢做出这种事情,肯定是构成犯罪的,小陈尽管已经脱下燕燕的裤子,并实施侵犯,但是并没有进入,在这种情况下能否认定构成强奸罪呢?三、自我辩护小陈承认自己确实一开始想发生性关系,但是一丝的理性导致自己并没有这么做,之所以对欢欢那样只不过是为了刺激。还认为自己尽管脱下了裤子,但是并没有进入,因此不应该构成强奸罪。四、陈某是否构成强奸罪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,强奸罪指违背妇女意志,使用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,强行与妇女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我们可以从这个条例中看到,首先陈某肯定是违背了欢欢的意志,否则也不会有这个案子,另外小陈基于欢欢酒醉趁其不备发生关系,这些都是毫无疑问的。但是问题的关键是要与妇女进行性行为,但是小陈从头到尾并没有进行性行为,没有性行为就不能认定为强奸罪。对于这种事情,很多时候在认定强奸事实的情况下,不仅仅要听从被害人的陈述、还要听行为人的陈述,根据多种因素才能认定是否构成强奸罪既遂或未#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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